
佛山日报 记者李护彬 通讯员李钊报道:高明某公司老板李某父女俩被隔壁通宝公司的狗咬伤,协商两年无果,李某父女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13万元。近日,高明法院判决通宝公司赔偿李某1134元,其女认为鉴定后续治疗费过低撤诉。
父女俩宿舍内遭恶犬咬伤
2011年2月,高明长兴公司老板李某和女儿在公司宿舍内休息,孰料,隔壁通宝公司一只身躯庞大的金毛犬突然闯入,将两人咬伤。在短短的争斗过程中,李某被咬伤腿部,其女儿李萍被咬伤左上臂。
次年5月,通宝公司与李某、李萍签订一份“收据”,通宝公司确认狗咬人事实,支付李某、李萍早期医疗费2194元,并约定后续治疗费用及补偿费双方再协商解决。但此后虽经多次协商,最终无果而终。
2013年12月,李某、李萍将通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及病发风险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庭审直击
焦点1: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通宝公司: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常带一班人到公司进行骚扰,对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进行照相、恐吓、淋红油,破坏公司的卷闸门,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公司无奈之下,才与李某签订了“收据”。公司为此已报警两次。因此,该“收据”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且事故在2011年2月发生,李某、李萍2013年12月才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
李某:通宝公司支付医疗费2194元,在“收据”中明确再协商后续治疗费用及补偿费,且没写具体时间,因此引发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没过诉讼时效。事后,自己只是去理论,并未恐吓,且通宝公司在“收据”上盖了章,并已支付前期医疗费,证明其不是受胁迫。
焦点2:赔偿数额能否支持?
李某:自己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狗咬伤后难以正常处理公司事务。女儿李萍才13岁,被咬伤口长达5厘米,心理上造成很大伤害,产生严重自闭症,学习成绩急剧下降。通宝公司的狗咬伤人后,狗只被转移,警方未能将狗只检验疫情,存在潜在疫情风险。狗只咬伤人后若有疫情,可潜伏人体5~10年,若发病则需花费大量医疗费。因此,起诉请求的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及病发风险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应该获得支持。李萍还提供了几张伤口照片及病历予以佐证。
通宝公司:公司已赔偿李某、李萍医疗费及防疫针费用,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且精神损失费2万元过高,病发风险费10万元更是无稽之谈。
通宝公司被判赔偿千余元
庭审开始时,通宝公司愿意补偿3万元,但遭李某父女拒绝。经鉴定,李萍左上臂损伤,遗有瘢痕,不构成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不低于12000元,通宝公司将补偿金额降到1万元,李某、李萍表示不能接受。李某坚持待费用发生后再行起诉,李萍随即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收据”,确认了伤人犬只系通宝公司所饲养,且已向李某父女支付医疗费2194元,视为该公司同意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且双方约定后续费用再协商解决,故李某、李萍的起诉尚未超出诉讼时效。
法院同时不予采纳通宝公司所坚称的收据系被胁迫签订一说,但李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最终判决通宝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4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