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然)50岁的北京人张某骑电动车闯红灯,惊吓了交叉方向53岁的骑车人甘某,甘某破口大骂。双方随后发生殴斗,张某挥出三拳,甘某当场倒地,十几天后伤重死亡。记者今天获悉,在张家赔偿了50万元之后,北京二中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根据张某本人的供述,去年5月13日下午两点多,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在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他强闯过去,差点撞到一名交叉方向的骑车人。被吓了一跳的甘某怒火上涌,骂了张某。虽说理亏,闯红灯的张某也不示弱,立刻回骂。
后来的事情张某是这样描述的:对方先打了他两拳,他都挡开了,他还手,左一拳右一拳,全没打着。第三拳击出,打在了对方左脸上,对方后退了几步,仰面摔倒在地上。“倒地后,他抬起头看了我一眼,就又倒下了,最后不动了。”目击者说,甘某摔倒时后脑着地,声音很响。
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张某十分畏惧。身为北京人,因担心警方顺着监控找到他,他先是向北骑行,然后往西拐进了一条小胡同,再走到白纸坊桥,接着沿河向北,兜了一大圈后,才转回头往家走。他没想到的是,警方调取视频影像做了排查,6月3日,侦查员在西城区张某家中将他抓获。
甘某受伤之后,被送到宣武医院抢救。但5月27日下午,他在重症监护室内死亡。根据医院的诊断,他的死因是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等。
庭审中,被告和他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直接造成甘某的身体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庭对此予以采纳。辩护律师同时提出,甘某具有明显过错,对案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认为,这起案子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在案件的审理期间,张家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张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
50岁左右也是“易激”人群
一言不合就动手互殴,发生在两名50岁左右的长者身上,令人多少有些不解。欣荣恒运心理咨询公司咨询师胡海波认为,现在50多岁的人成为心理学上所称的“易激者”其实也不罕见:“跳广场舞的大妈们被人劝阻的时候也很容易激动愤怒,而且全国各地都这样。”
事发后张某在大街上绕来绕去“躲监控”,在胡海波的眼里,显示出他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应对突发变故的能力也较差。在他日常的生活中,也许是身边有能力很强的亲人,无需由他经常来处理一些严重和急迫的事情。他虽有“应对措施”,可这个措施显得太幼稚,心理防御机制也显得很原始。
作为同龄人,死者甘某的情况更典型一些。“张某闯红灯惊吓了他,甘某最初其实占着理。他的心态很容易理解:我守规矩,你不守规矩,我占着道德高地。这种情绪支配下,一些以往储存在身体里的负面情绪,积压着的愤怒就很可能会找到一个突破口。”
“现在的安全大环境也确实容易让很多普通公众比较敏感,所以更需要公众尽量将心态放平和一些,遇到日常生活中碰撞剐擦的小事,无论是愤怒还是恐慌,都尽可能稍微约束一下情绪。”胡海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