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8日讯(记者 郑梦超)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寺库网6周年促销活动期间看中一款标价仅市场价1折的万国牌某型号手表。该手表在经寺库网客服确认价格并由客户成功付款后,却被工作人员以“工作失误”为由取消订单,至今未予发货。寺库网称,只有商品出库发货才算合同成立,消费者单方付款并不代表合同关系已经缔结。律师认为,网站上标有的价格即为合同要约,消费者付款便可视为合同成立。在电商频繁大幅度让利促销的情况下,标低价格的行为并不算“重大误解”。
购买1折名表却被商家取消订单
“我都已经付款了,可寺库网工作人员却说是价格标注错误,属于重大误解,不同意发货,之后就把商品快速下架。现在,我既没有拿到商品,也没有要回支付的货款。”7月4日,北京消费者张先生对中国网消费频道记者说,他于6月25日在知名奢侈品购物网站寺库网上看到一款万国“IW371431”型号腕表,售价及关税相加后为10989.62元,相当于市场价的1折,“寺库网当时正在进行6周年促销活动,宣称让利6亿元。但如此低的售价还是让我觉得不可思议。第二天我又咨询了客服人员,被告知价格没有问题,可以购买。”张先生说,随后他用银行卡支付了全部货款,等待商家送货上门。
然而几个小时后,事件突然发生戏剧性变化。“工作人员告诉我,网站免责声明里规定只有出库发货才算合同成立。可免责声明的位置特别隐蔽,而且字体也非常小,我根本没有注意到。”张先生说。
7月4日,张先生将其在寺库网上交易的截图发给记者。记者看到,张先生购物期间,寺库网正在进行“GO全球 购奢侈”活动,宣称在6月25日至7月13日期间,每天都有“N款奢侈品,数百万免费送”。
更改消费者认知及交易惯例未有效告知
张先生对记者说,他认为只要自己支付了货款,自己的合同义务就算履行完毕,如果寺库网不发货,那么其便属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寺库网仿佛并不如此认为。7月4日,记者在寺库网首页最下方的免责声明内看到,其在“合同的订立”中规定,“本网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方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方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 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即只有商品出库,双方的合同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对张先生的遭遇,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于7月4日对消费频道记者分析说,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网站商品信息属于要约,消费者下订单属承诺,消费者付款后双方便形成合同关系。上述行为属国内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和交易惯例。如果网站要将这一认知和交易惯例进行改变,须在显著位置进行有效告知,“寺库网的免责声明并未在用户协议中体现,而且位置较偏,字体较小,没有尽到有效告知义务。”
“目前电商搞活动低价促销、秒杀的行为比比皆是,标低价并不是取消订单的理由。如果寺库网称重大误解,那么必须进行有力举证。”赵占领同时称,张先生下单期间,寺库网正在进行数百万元的店庆让利活动,其以标错价作为重大误解的理由成立较难。
顾客要求履行合同被指“不尊重”商家
7月7日,寺库网公关部通过邮件回复消费频道记者称,公司在网站公示的《寺库用户注册协议》以及每一商品订单当中的《免责声明》中均非常明确地约定,“只有在销售方实际直接向您发出了订单中订购的其他商品时,您和销售方之间就订单中该其他已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才成立合同关系。”
寺库网认为,凡事脱离不了合理、公平、对等、双方意愿自由这几个要素,各类民法行政法皆曰公司、商铺不得侵占顾客利益,但相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反复强调的合同基本原则,亦是证明顾客不得利用商家疏忽或过失侵占商户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相互尊重的过程。
而对目前进行的6周年店庆活动中是否有高档奢侈品秒杀或1折商品促销活动,其回复称“寺库6周年庆当中特价酬宾的商品,系根据我司活动节奏由我们的运营、商品、战略中心等部门统筹安排,任何一件商品是否属于该次促销特价范围是我们自主决定”。
对投诉者张先生的要求,寺库网回应称,公司愿意以正常和合理的方式处理其投诉。“就标低价格的情况我们也与该类顾客取得联系,并就耽误其时间表示抱歉,最终均以小礼物和赠券方式愉快协商一致。”
7月7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张先生,其表示目前寺库网已将货款退换给他,但无任何相关补偿。“我还是坚持要求寺库网将表按我支付的价格卖给我。”张先生说。
商家单方取消订单行为曾被判无效
据记者了解,商家因自身标价错误拒绝发货的行为并非个案,该行为被形象地称之为“乌龙订单”。对“乌龙订单”的法律纠纷,司法界也有一定判例。
去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宣判一起案例。消费者夏先生于2012年9月在亚马逊[微博]中国网站举办的促销活动中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了依波牌、海鸥牌手表共3块,但几天后却被商家删除订单。数日后,他发现其订购的3块手表仍然在售,只是售价高了许多。被告亚马逊认为,其公布在网站上的“使用条件”内容已向消费者说明订单确认信的发出不代表合同成立。“使用条件”中显示,“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该商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
而法院却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亚马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与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当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有库存或者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亚马逊公司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后向消费者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提示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知,不发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该院认为本案中亚马逊与夏先生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中国网财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