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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里骂驾校“猪狗不如” 事主被判侵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4-07-24    作者:    访问量:3810

南都讯 记者陈宇 报名学车一年半未被安排培训,顺德女子阿红替弟弟出头找驾校理论,却遭殴打。她将经历诉诸微博后,电视台找上门来,并在后来的节目中将阿红骂驾校的一句“猪狗不如”播出。事后,驾校状告阿红侵犯名誉。这宗驾校、阿红、电视台都看似有责任的事件,谁该承担责任?

  据顺德的阿红称,2012年,她的弟弟在顺德某驾校报名学习驾驶,但该驾校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不安排培训。阿红前去投诉交涉,反遭驾校的经理殴打。阿红将该遭遇上传微博,电视台得知消息后前来采访。阿红称,在采访过程中,驾校颠倒黑白,导致她在激愤之下骂了一句“猪狗不如”。

  随后,驾校将阿红告上法庭。驾校诉称,阿红通过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发表对驾校极其不利的帖子,并在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dv现场》栏目发表对驾校不公平的言论,对驾校的名誉造成损害。一审,顺德法院判决阿红向该驾校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

  阿红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焦点

  事主:驾校未对损失举证 事主律师:电视台应有责

  阿红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我承认我所说的‘猪狗不如’一语类比不当,确系不文明用语,但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故意。所谓诽谤、诋毁,是指虚构、捏造事实。驾校服务质量低劣、我被殴打均为事实,不存在诽谤、诋毁的恶意,故不构成侵权。”阿红说,众所周知,“猪狗不如”是一句骂人的话,驾校未举证证实其客户因此相信该司及其老板真的“猪狗不如”的事实,故阿红并未损害驾校的名誉权。

  其律师也表示,阿红是被动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没有亦无权要求电视台播出与否,电视台对不文明言词未进行编辑把关,是其编辑的责任。如果认定为侵权,也是电视台的责任。

  此外阿红方面还认为,驾校并未对其损失举证,即使其业务量下降,也与阿红无关。阿红“猪狗不如”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威力,驾校服务质量低劣,自有学员口碑。

  佛山中院:事主侵害了驾校的名誉权 原判决的赔偿数额偏高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红在网络及电视采访中反映的驾校在接受其弟弟报名驾驶培训后较长时间内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及其在与驾校工作人员争执中被殴打的内容基本属实。但其“猪狗不如”谩骂性质的言论,则是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该言论发表于网络平台及电视台,传播范围较广,显然使驾校的名誉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阿红侵害了驾校的名誉权。

  但法官表示,考虑驾校的工作人员殴打阿红过错在先、阿红在接受电视采访后即将其微博上的网帖删除,且驾校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因阿红实施名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实情况,佛山中院认为原判决的赔偿数额偏高,调整为1000元更为合理。

  法官表示,“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的权益如受到损害,应当理性地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受害者有可能成为侵害者,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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