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事达超市安石路店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贺于周摄影报道:“购买两瓶饮料,发现其中一瓶内有水母状异物,拿小票找超市讨要说法,对方却称跟货架上卖的不是一个批次。”近日,消费者罗女士向本报投诉万事达超市安石路店。本报公益律师指出,消费者须提供产品以及相关小票、收据,证明其购买事实,如果商家质疑消费者并非在此处购买到“问题产品”,则需要找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顾客:
瓶内异物肉眼可见
罗女士告诉记者,8月2日晚,她在位于安石路268号的万事达超市安石路店,花数十元购买了一些零食、饮料。其中,包括两瓶单价为2.5元的“安露牌金银花醇露”。回到家中准备饮用时,却发现“一团像水母一样的物体在瓶身里面,上面还有黑点。”随后,她仔细查看,发现这瓶尚未打开的“安露牌金银花醇露”里有大量沉淀物和絮状物。顿时,罗女士一阵恶心。“钱不钱都是小事。”她说,瓶内肉眼可见异物比啤酒盖还大,幸好她及时发现,超市方面应该给出解释。
☆超市:
批次不同建议先退货
为此,记者陪同罗女士来到万事达超市安石路店。记者看到,罗女士手中的这瓶“安露牌金银花醇露”生产日期为今年3月1日,今年9月到期,生产厂家为“湖北恒鑫饮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瓶内有一比啤酒瓶盖略大的悬浮物,形似水母,而瓶底则有不少絮状物。
随后,罗女士找到超市管理人员反映相关情况。在她出示了超市小票和饮料后,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须先查看超市货架上“安露牌金银花醇露”的批次。而经他们查验,货架上正在销售该饮料批次与罗女士手中饮料的批次不同。罗女士认为,在小票和饮料等证据面前,超市却拿批次来说事,不负责任。随后,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先退货再说”,遭罗女士拒绝。
☆结果:
超市垫付赔偿金
“饮料是哪个批次跟事件没有关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丁生认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以及相关小票、收据,证明其购买事实,就已经完成举证。如果商家质疑消费者并非在此处购买到“问题产品”,则需要找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此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购得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后,经本报记者协调,超市先垫付25元赔偿金给消费者,再由供货商支付,而罗女士对本报给予的关注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