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记者罗松龄通讯员卢柱平、凌蔚报道:南海桂城一工程完工后,包工头结清工程款后玩起失联,迟迟未给工人发工资。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获悉,该包工头唐某勇因拖欠144名工人457万元工资,一审被判刑两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唐某勇所带领的施工队,承包下了位于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的中盛大厦工程。自2011年3月开始动工至2013年9月19日止,中盛大厦工程投资建设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节点,分多次共支付唐某勇劳务费共1020万元。
然而,拿到劳务费后,唐某勇一直未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在多次讨薪无果且无法联系唐某勇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到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南海区信访办反映问题。在此期间,唐某勇通过离开中盛大厦工地和变更联系电话的方式,逃避工人追讨工资。
同年10月12日,南海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向唐某勇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唐某勇于同月15日16时30分前支付144名工人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工资,但限期过后,唐某勇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经南海区人社局等部门协调,投建方于2013年11月4日至6日代唐某勇垫资了144名 工 人 工 资 共4573378.74元,其中122名工人已领取所欠工资,另有22名工人由于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而未能及时领取所欠工资。
近日该案开庭,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勇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唐某勇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延伸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判7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
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