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就无线电视被投诉,限制艺人和歌手在其他电视台亮相和演出,违反广播条例有关反竞争的规定,裁定无线违反《广播条例》竞争条文,罚款90万元(港元,下同)。下月18日前需缴交罚款,并即时停止反竞争合约条款。无线电视昨(19日)表明将上诉,并将徵询法律意见,不排除展开法律诉讼。
通讯事务管理局经过3年时间完成调查报告,确认4项指控成立,包括独家合约条款苛刻;对只签一骚或部头合约的艺人接受其他电视台访问不能使用广东话;禁止出席其他电视台宣传活动及参演製作不可使用原声。
通讯局查3年 4指控成立
通讯局主席何沛谦昨日公布调查报告时表示,该局于2009年12月正式接获亚洲电视投诉,指无线一些艺员及歌手合约,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广播条例》中的竞争条文,局方于2010年8月完成初步调查后,决定展开全面调查,并在2011年12月完成调查,但因要给时间无线作回应及陈述,故现在才公开结果。他强调,调查与电视台续牌或发新牌照无关。
何沛谦解释,无线电视与间中演出的艺员及歌手合约,主要分三类,包括单一节目演出合约;部头合约,例如剧集演出;歌手合约,即歌手与无线签了合约才能在无线演出。签订合约的非全职艺人或歌手,往往受无线限制在其他电视台演出,例如他们在一至两年的合约期内,除非获得批准,否则不能到其他电视台演出;其他电视台播出这类艺人剧集时,不可播出他们的原声影片,因而只能配音;无线亦有不成文规定,与无线签约艺人或歌手,接受其他电视台访问时不能用广东话。
他指无线与艺人签订合约虽然是你情我愿,但不等如无违反竞争条例。《广播条例》内的“反竞争条款”,是针对有市场支配优势的公司,同样的行为,若由没有市场支配优势的电视台去做,未必违反有关条款。而顾问报告显示,无线的收视市场占有率,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持续高于60%,电视广告市场在同期也持续占47%至59%,远高于其他电视台,处于支配优势,故裁定无线在合约订立“独家服务条款”,违反《广播条例》第13条及第14条,即无线有反竞争行为及滥用支配优势。
就不可使用广东话政策,何沛谦称虽然无明显合约条文,但客观事实反映这项政策存在,包括从艺人接受有线电视访问的记录,以及由其他持牌人、歌手和唱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唱片公司、歌手均表明担心若违反规定,会被禁止出镜,或在无线的颁奖礼不获颁奖项。
至于亚视投诉无线电视实施“独家购买广告时段”政策,向承诺不在亚视播广告的广告商提供更高折扣率,通讯局调查并无找到证据证明指控成立。
勒令即时停止违规合约
基于无线是在长时间内违规,而涉及艺人和歌手数目众多,通讯局以最高罚则罚款100万元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无线在调查期间已作出改善措施,故此裁定罚款90万元,无线须在10月18日前缴交罚款。无线必须即时停止有关反竞争合约条款,并在两星期内发声明,不再禁止签约歌手艺人使用广东话规限,3个月内通知仍有合约的艺人和歌手,不再执行有关规定,以及于4个月内向通讯局提交执行的报告。若无线不服,可向行政长官连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认为,罚款金额虽远低于无线从反竞争行为获取的利益,但认为裁决具重大意义,显示当局绝不容忍反竞争行为。他指无线近乎垄断的行为,对艺员、歌星及公众都有损失,相信裁决对无线有警诫作用,而且可能影响无线2015年续牌的机会,若日后继续包揽歌手及艺人,通讯局不会袖手旁观。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导师梁丽娟表示,这次判罚相当重,显示通讯局并非无牙老虎,相信有关机制可避免一台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