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酱油门”后威极被索赔超1200万,此次虽败诉,却无资产供执行
佛山日报记者李护彬 通讯员张文芬报道:昨日,高明法院通报,威极公司赔偿原告凤彩桥公司5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初步查明,威极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这意味着50万元赔偿金对原告来说,很可能是个“安慰奖”。
去年2月1日,原佛山市凤彩桥食品有限公司与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签约,将凤彩桥商标再许可给威极公司使用。9日后双方再签协议,凤彩桥公司委托威极公司代生产半成品酱油,再由凤彩桥公司加工成品,以凤彩桥商标对外销售。合同规定,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威极公司承担责任,若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为50万元。
去年5月,威极公司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被曝光后,合作伙伴纷纷躺枪,凤彩桥公司亦受到影响,决定停止使用凤彩桥商标,另外成立公司,并注册商标用于其自产产品。随后,凤彩桥公司将威极公司告上法庭。凤彩桥公司称,为履行合同,其购买商标、市场开发等耗资巨大,还支付了巨额货款购进大量威极生产半成品酱油,要求威极公司赔偿包括库存有毒产品、凤彩桥商标使用权损失费等损失93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合同的罚款5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威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私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给凤彩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其商誉造成严重损害,致其不得不放弃原有名称和商标,另注册公司和商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5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初步查明,威极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意味着,50万元赔偿金对原告来说,很可能只是一个“安慰奖”。
据悉,过去一年“威极”官司不断,已先后43次充当被告,索赔总额超过1200万元。
珠江时报记者/王崇人 通讯员/张文芬报道:威极“酱油门”事件发生后,原“凤彩桥”食品有限公司因购买威极生产的半成品加工酱油也被曝光。在刑事部分尘埃落定之后,已更名的“凤彩桥”公司将威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43万余元。昨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决威极公司赔偿50万元。
据悉,去年至今,已经有2家公司和1个自然人起诉威极,共索赔金额超过1200万元。
2012年2月1日,佛山市凤彩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在经得商标注册人同意下将“凤彩桥”商标再许可给被告在酱油系列和同类食品的内外大小包装上标注使用。2月20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OEM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加工生产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酱油系列调味品半成品交回原告包装成品,以原告名义、用原告的“凤彩桥”商标由原告对外销售。合同还约定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则由被告承担责任,如因一方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视为违约,违约方支付伍拾万元罚款(违约金)。
被告威极公司否定了上述两份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合同关于罚款50万元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对其他损失,威极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与损失发生或者与被告有关。
法院认为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威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私自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给凤彩桥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其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故被告威极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无过错的原告5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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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极问题酱油事件
2012年5月,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用工业盐水加工酱油的消息被曝光,关于其生产的酱油品牌和半成品的流向问题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凤彩桥等品牌被认为是使用问题酱油半成品加工而成。在同年6月,媒体公布问题酱油半成品流入珠三角五市七厂。同年10月15日,高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威极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260万元,其厂长陈裕华同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工业盐水中间商何理文则被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