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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原国企老职工受审 被控私分近600万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02-15 作者: 访问量:3030
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报道:昨日上午,原南海市佛山市沙口水闸水泥制品厂的八名老职工因分别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目罪,在禅城区法院受审。八人均穿便服出庭。他们当中年纪最大的已年近80岁。
据指控,2000年,原南海市佛山市沙口水闸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水泥制品厂)在转制前,经转制小组成员冼某全(已判刑)、刘某坚、江某礼、林某雄、黄某文等共同商议,决定将水泥制品厂未分配的利润人民币5927949元隐匿并进行私分。私分的具体操作事项由会计陈某负责,其中2471180元分给转制后的佛山市沙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制品公司),3456769元分给佛山市沙口水闸管理所(以下简称水闸管理所)。
水泥制品公司将分得的247万多元投入公司的经营运作,再逐年将经营利润分配给职工;水闸管理所分得345万多元,并将这些钱发给所有职工,于2004年分发完毕。
水泥制品公司成立后,刘某坚、江某礼授意刘某华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为公司设立小金库,小金库的支付收益等会计凭证及账目名细由刘某华整理后交江某礼保管。2006年,经刘某坚、江某礼、黄某文、刘某华、罗某新、郑某共同商量,决定将与小金库有关的会计凭证及账目名细销毁。
检方认为,刘某坚、江某礼、黄某文、林某雄、陈某五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刘某坚、江某礼、黄某文、刘某华、罗某新、郑某六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目罪。
八名被告人大多对自己分得款项的事实基本没有意见,但是认为自己分到的并非国有资产。因为水泥制品厂转制后的资金其实是他们职工自筹的,因此他们分得的款项应是集体所有的资产。
案件从早上一直审到下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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