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海洋渔船管理,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应在服务中心进行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除农业部现有规定的审批许可项目外,原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围网、拖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直接向购入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初审并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渔船交易流转规定,依法指导省级交易中心开展工作;同时在全省沿海重点市、县(区)及主要渔港设立分部(受理点),承担为渔业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性服务。今后,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应在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近期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处理,至2017年底,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厦门捕捞辅助船控制在捕捞渔船总数的2%以内)。
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将探索淘汰机制
长期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捕捞辅助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清理甄别后,对符合商船检验和登记、配员标准的,责令其限期向渔业登记、检验机构办理渔业船舶证件注销手续,交回相关证书,改向船检机构申请检验,向海事管理机构申办船舶登记手续。渔业船舶临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件。
福建省探索建立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淘汰机制,对船龄较长、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或船东淘汰更新。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渔船,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加强重点监管,取消当年度油价补助;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渔船,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
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油价补助;造成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造成一般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年度25%油价补助。